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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46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曾淑華許文章陳文貴

原告
李春慧
被告
吳振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9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為就被告吳振源因竊盜案件,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訴之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上午9時45分許審理,並於同日上午辯論終結(開始錄音時間為109年11月18日上午9時44分許,結束錄音時間為同年月日9時47分許,有本院一般案件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附民卷】)。惟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9年11月18日上午10時許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足憑(見本院附民卷)。依照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69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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