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孫惠琳戴嘉清張育彰

原告
黃秀鳳
被告
古楚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83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詐欺案件,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16771號提起公訴,現已依法移至法院審理中。原告為被害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3條、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負賠償之責。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日宣判在案。原告於109年2月19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足憑,揆諸首開規定,顯非合法,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2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