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31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警發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275號,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0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364條於第二審審判準用之,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警發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原審於民國110年6月9日判處罪刑後,被告不服原判決於110年7月5日提起上訴,於110年8月7日死亡,以上各情,有原審收文戳章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是被告於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死亡,依據前揭說明,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於被告生前認被告犯行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據,惟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於判決後死亡之事實,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