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36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筌傑
(現於法務部○○○○○○○○○執行他案中)選任辯護
人 張智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肆、二、撤銷改判部分關於不服「最高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578號」應更正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78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誤載上開案號,依上揭說明,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