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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3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世宗林呈樵吳勇毅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哲宇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誠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邱雅梅
選任辯護人
陳明煥律師(扶助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渤瀚
選任辯護人
陳敬豐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哲宇、邱雅梅、黃渤瀚均自民國111年1月26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被告林哲宇、邱雅梅、黃渤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3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民國109年9月2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後又於110年5月26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11年1月25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給予被告3人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其等均表示無意見,本院認被告3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依本院判決之罪刑,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34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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