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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3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芃宇陳俞伶曹馨方

上訴人
即被告
潘子鑑
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諭詩
選任辯護人
湯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子鑑、陳諭詩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有關羈押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潘子鑑、陳諭詩之案件既在第三審上訴中,則有關延長羈押之處分,自應由第二審法院即本院依法裁定之,合先敘明。

二、被告潘子鑑、陳諭詩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執行羈押,至111年1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因被告潘子鑑、陳諭詩共同犯殺人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4年6月在案,被告潘子鑑、陳諭詩犯罪嫌疑自屬重大,所犯又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一般合理之判斷,衡諸重罪嫌疑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已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如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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