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尹自強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尹自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尹自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364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2號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