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建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建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建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2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9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964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