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3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林婷立楊皓清劉元斐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建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建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建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2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9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964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31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