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秀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農業金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秀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秀麗因違反農業金融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金上訴字第54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09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54號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92號判決、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84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