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9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伍文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伍文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伍文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⑴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018號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7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⑵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簡字第3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⑶因妨害自由罪,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前開⑴、⑵、⑶案件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45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自108年7月26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0年5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791號函暨附件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