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4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宇棟
- 選任辯護人
- 廖經晟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祐興
- 選任辯護人
- 賴柏豪律師
楊政達律師
蔡知庭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宇棟、周祐興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9年5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郭宇棟、周祐興等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各經原審論處有期徒刑11年6月,均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皆有規避執行而逃匿之動機,均有相當理由可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乃均自民國108年7 月30日起執行羈押,並經於109年3月1日起為第3次延長羈押2月,現該2個月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等人後,本院認其等之上訴已經本院駁回,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確屬重大,且其等在案發後隨即至機場準備搭機離境,有明顯之逃亡舉動,幸經警方即時拘獲,有相當理由可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其等已提出第三審上訴)或執行,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應均自109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