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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455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洪于智汪怡君陳銘壎

上訴人
即被告
郭宇棟
選任辯護人
廖經晟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周祐興
選任辯護人
賴柏豪律師

楊政達律師

蔡知庭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宇棟、周祐興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9年5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郭宇棟、周祐興等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各經原審論處有期徒刑11年6月,均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皆有規避執行而逃匿之動機,均有相當理由可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乃均自民國108年7 月30日起執行羈押,並經於109年3月1日起為第3次延長羈押2月,現該2個月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等人後,本院認其等之上訴已經本院駁回,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確屬重大,且其等在案發後隨即至機場準備搭機離境,有明顯之逃亡舉動,幸經警方即時拘獲,有相當理由可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其等已提出第三審上訴)或執行,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應均自109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55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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