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盧晟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晟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晟弘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6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96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70號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60號判決、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1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