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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5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如玲蔡如惠郭惠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士恩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士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士恩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109年3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1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經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又受刑人於109年3月3日入監服刑,於110年5月2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53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530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54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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