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智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智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78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7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1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4月確定,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判決確定,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327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6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開⑴至⑶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70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另⑷、⑸案件,則經臺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93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二執行刑接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108年12月27日入監服刑,於110年5月2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10016014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1001601401號函暨附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