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5 分鐘讀完全文 5,0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4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劉安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41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智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483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詹智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玖玖柒公克)沒收銷燬,其外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及補充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內,」以下補充「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81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甲案),又」。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確定,」以下補充「經與上開甲案接續執行,」

㈢犯罪事實欄一最末行「執行完畢」文字記載之後補充「(於本案均構成累犯)」。

㈣犯罪事實欄二第5 行「環溪路」更正為「環漢路」。

㈤證據部分補充「扣案物品照片6 幀(見偵查卷第23頁至第25頁)」。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詹智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起訴書所載及上開補充之刑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就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茲考量被告前述構成累犯之犯行即為施用毒品罪,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俱屬相同,足徵其就此類犯行之刑罰反應力甚為薄弱,仍待矯正,並參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基於防制毒品氾濫、維護國民身心健康等重要公共法益,設有施用毒品罪名之立法目的,因認就本案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且被告前曾犯施用毒品罪,業經觀察、勒戒及刑事科刑執行完畢,仍未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竟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不思悔改,惟其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兼衡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997公克),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予諭知沒收銷燬(因鑑驗耗罄部分,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其外包裝袋1 只係用於防止毒品裸露、潮濕,便於攜帶施用,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4831號
    被      告  詹智偉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6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智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100 年度毒聲字第52號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 年4 月25日
    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892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 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分別以101 年度易字第
    30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 3 次) 確定;以102 年度簡
    字第5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以102 年度易字54
    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以102 年度易字1007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以102 年度簡字第3431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各罪經同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
    309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於104年9
    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
    期間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74
    9 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13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
    、5 月確定,並經同法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
    定,遂遭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有期徒刑3 月7 日,並與前開
    應執行刑10月接續執行,於106 年9 月15日執行完畢。另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2087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7 年11月24日徒刑執行完畢。
二、詎詹智偉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
    8 年8 月3 日20時許,在新北市三峽區橫溪路之某巷內,以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
    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其於同日
    21時35分許,行經新北市樹林區柑園二橋與環溪路口前時,
    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經其同意搜索後,當場扣得其所有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1018公克,驗餘淨重
    0.0997公克),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案經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㈠   │被告詹智偉於警詢及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      │中之自白。            │                        │
├───┼───────────┼────────────┤
│ ㈡   │樹林分局尿液採證同意書│被告尿液檢驗報告呈安非他│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佐證被告施用施用第二級│
│      │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8 │                        │
│      │月20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                        │
│      │檢驗報告(檢體編號:J1│                        │
│      │080348號)各1 份。    │                        │
├───┼───────────┼────────────┤
│ ㈢   │臺北榮民總醫院108 年9 │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
│      │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908│,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
│      │017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
│      │份。                  │。                      │
├───┼───────────┼────────────┤
│ ㈣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佐證被告施用及持有第二級│
│      │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錄表、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
│      │甲基安非他命1 包。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毒品進而施用,及施用後持有所剩
    毒品,其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
    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
    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
    1 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檢  察  官  許智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41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