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COREY DAVID ESTRELLA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COREY DAVID ESTRELLA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COREY DAVID ESTRELL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COREY DAVID ESTRELL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咸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而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附卷可稽。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之案件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親自簽名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乙份存卷足參,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是惡性較重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助長施用毒品之行為猖獗,影響所及甚且危害社會、國家之健全發展;如附表編號2所示者則為以強暴手段傷害他人身體之傷害罪,參以附表所示各罪對社會所造成危害輕重有別,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7年4月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7年9月),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傷害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23日 107年10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800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續字第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025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474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30日 110年3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62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474號 確定日期 109年4月30日 110年3月17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324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