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2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敏綸原名吳麗珍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敏綸(原名吳麗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敏綸(原名吳麗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3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0年10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4號判決、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41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