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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3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許宗和黃惠敏黃玉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家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 (違反森林法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109年4 月24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8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黃玉婷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39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