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3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家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 (違反森林法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109年4 月24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8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