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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63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德民紀凱峰鄭富城

原告
洪華鄉
被告
陳力心

唐一貞

上列原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4號被告廖泰宇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對於上列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為就被告陳力心、唐一貞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及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力心、唐一貞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審理並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0年7月16日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書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足憑。依照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鄭富城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63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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