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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29號

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宋松璟姜麗君紀凱峰

原告
宋丹惠
被告
余建宏

蘇柏綸

陳嘉穗

吳承桓

余東青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5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余建宏於民國112年9月20日具狀撤回本案刑事案件部分之上訴,是其刑事部分已無繫屬本院,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被告余建宏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其他被告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其他被告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紀凱峰

書記官 趙俊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29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