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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210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陳筱珮

上訴人
即被告
PENG CUN YEW (中文姓名彭俊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39號,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2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PENG CUN YEW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PENG CUN YEW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0年3月18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理由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其細部,容待後狀及當庭陳述」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105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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