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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3613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黃斯偉黎惠萍許泰誠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文傑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72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7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第一審認為上訴人即被告吳文傑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量處拘役5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經核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案發當時告訴人鄭朝元挑釁被告2次,被告都不理會,告訴人的傷勢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被告所為,僅憑幾張告訴人貼著紗布的傷勢照片及扯謊證詞,就認定被告犯罪,被告深感不服,請告訴人還原現場模擬示範當下被告是在什麼位置動手、出手傷他那個部位、所站位置。告訴人怕被提告才事後到醫院補診斷證明書,且在知道被告要提告時,才反告被告傷害。被告在原審時,是一時緊張口誤才說出扭打用語,不能以此認定被告犯罪。告訴人是不是真的有傷,或者是事後加工的傷口,想以互告之名義減輕自身傷害云云,指謫原審判決認定有所不當。

三、然查,被告與告訴人係任職同公司之同事,於民國109年7月16日晚間11時5分,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之公司廠區內,因工作分配之事發生口角爭執,被告進入辦公室後,遭告訴人推其後背而心生不滿,先徒手毆打告訴人之下巴,告訴人不甘遭毆打,亦出手回擊,2人進而扭打,以致告訴人受有下頦、左上臂、左前臂、右手大拇指、右手背等處挫瘀傷及左髖處挫傷等傷害等情,已據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具結陳述明確(見原審卷第40至50頁),參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提及當時有與告訴人扭打之情(見原審卷第49頁),而告訴人於翌日前往醫院驗傷,診斷出受有上開傷害,有敏盛綜合醫院甲種診斷證明書及告訴人受傷之照片、X光片等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43、45至49頁),此與告訴人指訴遭毆打成傷之內容相符,綜上各情,俱足以佐證告訴人之指訴信而有徵,可堪信實,可以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是被告以前詞空言指稱本件並無積極證據可以證明其有傷害行為云云,已無足取。被告雖以前詞否認告訴人指訴之真實性,然本件是偶發之衝突,事發距今也已逾1年,告訴人之記憶難免模糊,更何況被告之陳述與告訴人之指訴並不一致,難期能如實重現當時衝突之過程,自難以此為由,否認前揭積極證據之真實性。又告訴人是否當下立即提出告訴、何時去驗傷採證等情,其原因諸端,不能因此即推認告訴人指述遭被告毆打之陳述,必係出於不實虛構。而告訴人在翌日旋即就醫診療,被告又未能積極舉出此期間內告訴人有何其他緣由導致成傷,且告訴人所診出之傷害,又與其所指訴遭被告毆打之情節相符,當可推知該等傷害實係被告毆打所致,是被告空言否認該診斷證明書傷害之真實性云云,亦無足取。是以告訴人所指遭被告毆打後進而回擊,雙方發生扭打等情,既與上開診斷證明書所載傷勢相符,則被告於原審審理時所陳當時與告訴人扭打等語,當屬實情,並非如其事後所改稱係一時口誤。是以告訴人所受下頦傷害,此為頭部,為人體重要部位,當係遭故意毆打所致,此與其所指遭被告毆打下巴等情相符,而告訴人其餘肢體多處挫瘀傷,也與其所指回擊後,雙方進而扭打等情一致,此客觀事證,在在與被告所辯稱遭毆打在地,只有出手阻擋云云明顯不符,則在場之人即被告之兄吳詩偉於原審審理時附和被告之說詞,陳稱:被告遭毆打跌坐在地,以雙手握拳擋在臉面前,沒有機會還手云云,並非實情,自無據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俱不足採,業經本院論駁如前,是本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提起公訴,檢察官沈念祖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613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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