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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重更三字第9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蔡廣昇汪怡君許文章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國輝
選任辯護人
郭怡青法扶律師

劉俊霙法扶律師

翁國彥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國輝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陸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國輝(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及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業經本院於111年12月15日以110年度上重更三字第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惟仍判處被告犯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國112年3月8日執行羈押3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刑事追訴、審判及刑之執行,或預防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故審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由法院斟酌具體個案之偵查、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依職權裁量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或有以羈押防止其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必要之情形;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三、茲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訊問被告後,依被告供述內容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認被告所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及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罪嫌重大,且均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原審判處死刑,被告提起上訴,已經本院於111年12月15日宣判,雖將原判決撤銷,惟仍判處被告犯殺人罪,並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嗣被告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結案,是本案尚有確保審判程序進行之需求甚明,倘判決結果非如被告所預期,難期被告能服膺判決結果,而衡以受一定刑期以上自由刑之宣告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刑責非輕,復經本院諭知判處無期徒刑,又參以被告既為外國人士,於我國社會連結關係薄弱,於國內之與親人共同居住地及租屋處均無法繼續居住,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足認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涉犯本案放火後,旋逃離現場並更換衣著欲規避員警追捕,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是以,被告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及必要,再本院審酌本案犯罪手段情節、對被害人法益及社會治安之影響,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為非予繼續羈押,無法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因而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替代羈押;易言之,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而符合比例原則。準此,本案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12年6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重更三字第9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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