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哲宇
- 選任辯護人
- 魏雯祈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誠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雅梅
- 選任辯護人
- 陳明煥律師(扶助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渤瀚
- 選任辯護人
- 陳敬豐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哲宇、邱雅梅、黃渤瀚均自民國111年1月26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被告林哲宇、邱雅梅、黃渤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3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民國109年9月2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後又於110年5月26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11年1月25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給予被告3人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其等均表示無意見,本院認被告3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依本院判決之罪刑,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