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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009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葉騰瑞廖紋妤陳芃宇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即被告之母 陳靜萱
被告
陳聖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以:聲請意旨略稱被告陳聖龍自始均配合調查,無繼續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被告社會經驗不足,智識不高,交友不慎,處在低收入戶工人家庭,誤蹈法網,請給被告自新機會;被告與未婚妻蔡安妍育有未滿周歲之子,蔡安妍無業,在家專事照顧嬰兒,因被告遭羈押,家中生活已失支柱,抗告人即聲請人亦即被告之母陳靜萱因被告遭羈押,罹患情緒障礙、失眠、自律神經失調等病狀,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查被告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以110年度訴字第284號審理中,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先後以109年度審易字第34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109年度審易字第47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109年度簡字第185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109年度簡字第422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4案,嗣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3日入監執行,迄仍在監服刑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既非原審羈押之被告,原審自無從審酌本件聲請等語。因而駁回抗告人具保停止羈押被告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並未指摘原裁定究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僅略謂:抗告人召開家庭會議,倘被告假釋,平日隨父從事油漆工作,下班在家由配偶嚴加控管,不得任意外出,如因事外出則由配偶陪同,完全避開一般毒友,家庭生活得以保障,照顧幼子同時孝順父母,抗告人上開病狀因家庭團聚、和樂融融而痊癒,指日可待;被告已供承己罪,無繼續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被告欠缺社會經驗,智識不高,在外交友不慎,處在低收入戶工人家庭,誤蹈法網,後悔不已,請准具保云云,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請求假釋被告一節,事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並非法院所得審酌之事項,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陳芃宇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009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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