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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125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如玲郭惠玲廖建瑜

抗告人
章朕滕原名曹子龍
受刑人
吳昊恩

上列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具保人章朕滕原名曹子龍(下稱抗告人)因被告吳昊恩(下稱被告)背信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函及拘票各1 份、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各4 份、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 份附卷足參,是被告顯已逃匿,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抗告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聽聞被告曾因病入院治療,並無逃匿,抗告人僅一介平民,沒有權利把人押去法院,不知悉法律規定意義,亦未接到通知要帶被告到案執行,而被告業經判決確定而至執行之境,抗告人本得依法聲請退保,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發還保證金等語。

三、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因有罪判決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者,具保人始免除具保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四、經查:

㈠抗告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抗告人繳納保證金釋放被告乙節,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在卷可考(見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44號執行卷宗),又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8號判決分別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3年3月,及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3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578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09年8月19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被告經檢察官分別合法傳喚,並通知抗告人應通知或帶同被保人即被告於109年12月28日到案接受執行,逾期該被保人如逃匿,即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前開執行傳票於109年12月10日送達被告之住所「桃園市○○區○○○路0號」,因不獲會晤應受被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將該通知於同年12月15日寄存於該處之警察機關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而前開通知於109年12月10日分別送達抗告人住所「新北市○○區○○街00號3樓」及抗告人居所「新北市○○區○○街00○0號」,由抗告人同居人收受,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44號執行卷宗),是上開執行傳票及具保通知依法於109年12月25日及同年12月10日分別對被告、抗告人發生送達效力,但被告未遵期到案執行,檢察官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拘提被告並執行,惟經按址拘提均未獲,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1月25日新北檢德卯109執11852字第1100007181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5日桃檢俊甲110執助335字第1109020692號函、拘票在卷可按,且被告亦無在監在押之情,足認被告顯有逃匿之事實。

(二)按具保係以命具保人提出保證書及繳納相當之保證金方式,而釋放被告,其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繳納保證金之目的即在擔保被告按時出庭或接受執行,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是如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即屬「逃匿」之行為。再者,傳喚被告到案執行時一併通知具保人,給予具保人督促被告到案執行之機會,具保人仍無法督促被告到案執行,難謂以達擔保被告之按時出庭或接受執行之責任。抗告人於被告經傳喚、拘提未到場,可認抗告人未盡具保人督促被告到案執行之義務與責任,而抗告人提出被告109年11月25日於敏盛綜合醫院就醫之診斷證明書,僅得證明被告曾於109年11月25日到院門診,接受藥物治療,宜續門診追蹤治療,被告經傳喚未於109年12月28日到案執行,可認有逃匿之事實,原裁定依前揭規定裁定沒入抗告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徒執前詞置辯,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125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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