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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3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陳如玲魏俊明蔡如惠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邱德明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5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邱德明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原審認檢察官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1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法官裁量定應執行刑時,不可過度評價,必須符合罪責原則、比例原則,及遵從法律規定外部界限及內部限制。請法官撤銷原裁定,從輕給予最有利於抗告人之裁定,讓抗告人有悔過向上之機會等語。

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若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則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四、經查,抗告人所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7、9至12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8、13至15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抗告人請求向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執聲1626卷第5至6頁)在卷可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1月,已審酌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次數等整體評價,且係在上開罪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及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亦低於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分別經定執行刑之有期徒刑4年4月,與如附表編號14、15所示宣告刑之加總(即5年7月),並無違反內部性界限或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或有何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即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無違誤。是抗告人徒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另原裁定附表補充、更正如下:㈠編號1犯罪日期欄補充為「107年3月28至29日」;㈡編號4犯罪日期欄更正為「107年1月30日、107年2月11日19時45分為警採尿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107年3月12日16時為警採尿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107年3月29日1時為警採尿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㈢編號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更正為「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368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948號」;㈣編號7最後事實審案號欄、確定判決案號欄均更正為「107年度審易字第3063號」;㈤編號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更正為「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316號」;㈥編號8最後事實審案號欄、確定判決案號欄均更正為「108年度審易字第14號」;㈦編號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補充為「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290、8726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133號」;㈧編號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補充為「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731號、108年度偵字第21832號」;㈨編號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補充為「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675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56、822號」;㈩編號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補充為「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989、21431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蔡如惠

書記官 宗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377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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