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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60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許永煌吳定亞黃美文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吳克信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克信先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至9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0年6月3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稽,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後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侵害之法益等一切情狀,暨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並受已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忽略抗告人即受刑人所犯數罪之刑期,皆為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之「微罪」,非難程度較低;亦未考量目前刑事政策將施用毒品視為病態性犯罪,原定刑裁定卻用幾乎累加刑期之方式而為裁量,使得定刑結果過重,有違罪責相當原則,懇請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包含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等因素,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即受刑人吳克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新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另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不得與附表1至2、4至9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憑(見新北檢110年度執聲字第1352號卷第3頁),合於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原裁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3年2月:3月+6月+6月+4月+4月+2月+6月+4月+3月)以下之法定範圍內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界限,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有期徒刑3年:8月+6月+4月+4月+7月+4月+3月),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之裁量權濫用情事,又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對抗告人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無違誤。

㈡經綜合考量抗告人前開各罪之性質、次數,以及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認原裁定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且未逾越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8月),已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形,亦或不符罪責相當、比例原則等情,自屬適當。抗告人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附表:受刑人吳克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黃美文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轉讓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8/07/31 108/07/31 107/10/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768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768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39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7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7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001號  判決 日期 109/06/09 109/06/09 109/06/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7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7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00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6/09 (聲請書誤載為109/07/28應予更正) 109/07/28 109/08/1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47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47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269號   編號1、2定應執行為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7/06/19 108/11/23 108/09/0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238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90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09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526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403號  判決 日期 109/08/25 109/09/29 109/09/0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09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526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40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9/29 109/09/29 109/10/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82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41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204號     編號6、7定應執行刑為7月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妨害公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8/09/04 108/01/10 108/10/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908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716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19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403號 108年度訴字第924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409號  判決 日期 109/09/04 109/09/11 110/03/1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403號 108年度訴字第924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40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10/17 109/10/27 110/03/1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204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21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037號   編號6、7定應執行刑為7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600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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