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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筱珮羅郁婷林怡秀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孟祥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孟祥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孟祥友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9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01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暨其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孟祥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林怡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強盜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5年2月17日 107年2月28日凌晨2時3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228、2230、2451、2620、2621、2622、2623、2924、2932、2950、5267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491、481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新竹地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0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度訴字第965號)  判決 日期 108年6月18日 108年12月2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7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01號  確定 日期 108年7月10日 108年12月25日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執字第4155號(109年執緝字第11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執字第647號(109年執緝字第115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25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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