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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2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孫惠琳王惟琪連雅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明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明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松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8年08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04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04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6601號函及所附同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25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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