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明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明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松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8年08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04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04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6601號函及所附同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