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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1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如玲廖建瑜蔡如惠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崧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崧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本件受刑人邱崧展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上訴後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3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487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16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重訴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4年、12年、10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上訴後迭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33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9年、10年、8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55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附表三編號3部分,發回本院更審,其他上訴駁回,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更一字第130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上開㈠至㈢案件,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抗字第295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自民國102年9月27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68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680號)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蔡如惠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15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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