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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8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如玲郭惠玲廖建瑜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旭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旭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旭章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0年5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7號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判決、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7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88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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