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富盛 (原姓名:林品均、許品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富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許富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7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9次),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205號判決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9次),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694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