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士恩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士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士恩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109年3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1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經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又受刑人於109年3月3日入監服刑,於110年5月2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53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530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