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6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如玲蔡如惠郭惠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智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智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78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7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1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4月確定,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判決確定,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327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再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6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開⑴至⑶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70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另⑷、⑸案件,則經臺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93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二執行刑接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108年12月27日入監服刑,於110年5月2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10016014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1001601401號函暨附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60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