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3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張惠立廖怡貞張江澤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宸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宸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宸榮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本院卷第9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態樣分別為恐嚇取財罪(1罪)、詐欺取財罪(2罪),以及犯罪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恐嚇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4.05.25 105年11月21日至105年11月24日 105年11月間   偵查機關案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4043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025號、第22213號、第24405號、107年度偵字第2258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76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025號、第22213號、第24405號、107年度偵字第2258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76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252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2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20號  判  決日    期 106.09.30 109.03.10  109.03.10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252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2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20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6.12.12  109.03.10  109.04.7(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03 .10) 備          註  已執行。  已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132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