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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3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周盈文錢建榮郭豫珍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卓聖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乘機性交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207號),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乘機性交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民國107年9月28日送監執行,110年8月2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8399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337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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