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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6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張江澤郭惠玲梁志偉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岳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岳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岳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45號、107年度訴字第6號、第4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0年,再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92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41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而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5年;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00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確定;兼衡受刑人犯罪之態樣分別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1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罪(201罪),以及犯罪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既未遂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2年8月   (1次) ②有期徒刑3年10   月(22次) ③有期徒刑4年(1   4次) ④有期徒刑4年2月   (6次) 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 ①有期徒刑3年7月   (138次) ②有期徒刑3年8月   (17次) 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 ①有期徒刑4年(   1次) ②有期徒刑3年10   月(2次) ③有期徒刑3年(   1次) 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犯 罪 日 期  105.11.18-106.04.24 104.01.04-105.03.10(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4.01.12-104.12.28) 101.10.20、101.10.06、101.10.18、101.10.22   偵查機關案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555號、第18318號、第19115號、106年度蒞字第21603號、107年度蒞追字第1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4424號、第6123號、第6434號 、第8803號 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4520號、102年度偵字第2070號、第4192號 、第4767號、第5422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2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006號  判  決日    期 107.06.28 109.10.13  110.06.10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34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00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7.09.13  109.11.11  110.07.15  備          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66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