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6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志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2875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9年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089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