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36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8年4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64290號函及所附同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