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昶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昶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昶安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受刑人經本院傳喚未到庭陳述意見,本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詐欺取財罪,犯罪類型、手段、動機及目的均相同,且係於104年8月至105年4月此段期間內密集為之,所侵害者為財產法益,並非難以替代或回復之個人法益,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非重,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刑罰之邊際效應遞減,再考量受刑人約於20至21歲間為本案各次犯行,尚屬年輕識淺,其擔任詐欺集團取款車手,分工地位較低,惟實際所經手領取之金額達新臺幣數百萬元,金額不斐,而其本案經宣告之刑期均達有期徒刑一年以上,長期自由刑對其日後復歸社會之影響等情,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4年12月28日至105年1月17日 105年4月11日 104年12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8400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574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759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961號 106年度訴字第179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802號 判決日期 106年8月10日 106年12月5日 109年12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961號 106年度訴字第179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96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年9月13日 107年1月2日 110年6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811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727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161號 編號3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1至2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已執畢)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罪日期 104年8月7日 104年12月7日至9日、 105年3月23日、25日 105年3月24日、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7594號等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7594號等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759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80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80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80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17日 109年12月17日 109年12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96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96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96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6月17日 110年6月17日 110年6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161號 編號3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次) 犯罪日期 104年12月7日、 104年12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759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80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96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6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161號 編號3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