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12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魏立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立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立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720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8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8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108年9月17日入監服刑,於110年10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015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0151號函暨附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