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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曾淑華陳文貴王美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任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任宏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同此意旨參照),且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78號判決意旨參照)。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同此意旨參照)。是案件如經第二審法院以不合法律上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而為上訴駁回之程序判決,因第二審法院未進行實體審理而諭知罪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自應為原第一審法院。

三、查本件受刑人曾任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一)附表編號1 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7日,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949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宣告刑,並於107年7月20日確定。(二)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7 年8 月1日,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341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宣告刑,並於107年8月20日確定。(三)附表編號11至22所示之罪,經本院於107 年8 月2 日,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877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1至22所示之宣告刑,並於107年8月24日確定。(四)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經本院於107 年8 月2 日,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87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宣告刑,並於107年8月2日確定。(五)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7 年12月24日,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2242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宣告刑,並於108年1月21日確定。(六)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8 年2月27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59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宣告刑,並於108年3月25日確定。(七)附表編號2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8 年8月26日,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109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宣告刑,並於108年9月23日確定。(八)附表編號27至34所示之罪,係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9 年6月30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27至34所示之宣告刑,經受刑人提起上訴,由本院於109 年8 月24日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3004號判決,認受刑人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再就附表編號27至34所示之罪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於109 年12月16日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595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前揭判決書正本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從而,附表編號1 至3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附表編號11至22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附表編號24 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附表編號25 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附表編號26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而附表編號27至34所示各罪,均係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後,本院以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程序上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尚非最後審理犯罪事實並諭知罪刑之法院,應以第一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附表編號27至34 所示各罪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書附表編號27至34關於各罪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及判決日期欄之記載均屬有誤。是本件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王美玲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60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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