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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39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陳筱珮羅郁婷柯姿佐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廷澍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書類名稱記載「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書類名稱關於「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之記載,此部分顯係「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之打字誤繕,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柯姿佐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92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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