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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275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柏泓羅郁婷錢衍蓁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淞平
選任辯護人
江凱芫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匯出款項(新臺幣)」欄下第4、5列之「4萬9,988元」,均應更正為「4萬9,986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上訴人即被告劉淞平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匯出款項(新臺幣)」欄下第4、5列之「4萬9,988元」,顯均係「4萬9,986元」之誤寫,此觀諸判決理由欄六、(三)3.之敘述自明。而此部分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錢衍蓁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750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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