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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61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育汝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淞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3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淞平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淞平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3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110年11月9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詐欺條例案件,於緩刑期間經最高法院於112年4月27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516號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3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110年11月19日確定乙節,此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是受刑人緩刑期間應自110年11月20日起至112年11月19日止。

(二)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10年4月16日,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3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750號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緩刑期內之112年4月27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516號駁回上訴而確定,此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於緩刑前故意犯罪,而於緩刑期內受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宣告之事實,應堪認定,聲請人於上開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育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61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