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49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澎豪
- 選任辯護人
- 林庭暘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至3主文欄所載之「江建華」均應更正為「楊澎豪」。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上訴人即被告楊澎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之之附表編號1至3主文欄所載之「江建華」顯係「楊澎豪」之誤寫,此部分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