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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89號

誣告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遲中慧楊志雄邱筱涵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吳清心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等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52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所為之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9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判決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吳清心等人在丹堤咖啡會談之錄音內容作為認定受判決人犯罪之依據,然原確定判決漏未以對話內容中,證人游玉坤提及:「……雙方可能有之前的一些過節、或是誤會、或是糾紛,所有的情形在這一刻通通放下,所有東西我們現在只是就是讓我們的住居方面,至少我們不要擔心受怕,大原則是這樣啦。」(見第一審卷二第106頁),受判決人乃稱:「游兄剛才的原則是對的,我很肯定你剛才所講的原則。」(見第一審卷二第107頁),則受判決人所同意者係「誤會、或是糾紛,所有的情形在這一刻通通放下」,而非「林秉勳代為尋找修繕廠商、進行發包作業等事項」,原確定判決有漏未調查斟酌之事實,本件有重啟再審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1條所定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足當之。而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關於得為再審之原因規定,雖修正為「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並增列第3項:「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但仍須以該所稱的新事實或新證據,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亦即學理上所謂的確實性(或明確性、顯著性)要件,必須具備,方能准許再審。而聲請再審案件之事證,是否符合此項要件,其判斷當受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支配,並非聲請人任憑主觀、片面自作主張,就已完足。故倘聲請人所主張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若自形式上觀察,根本與原判決所確認之犯罪事實無何關聯,或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或對判決確定前已存在且已審酌之證據、事實,自為不同之評價,當然無庸贅行其他無益之調查,即不能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自無准予再審之餘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院之理由:

(一)原確定判決業已憑受判決人之供述、證人林秉勳、游玉坤等人之證述,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54號、第155號和解筆錄暨所附和解協議書、修繕補強說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399號、第10400號、第10401號、第10402號、第10571號、第11157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06年度上聲議字第4796號處分書、刑事業務上登載不實等告訴狀、受判決人與許麗玲雙方互寄之存證信函、第一審當庭就受判決人所提出丹堤咖啡會談錄音光碟之勘驗筆錄、受判決人104年3月10日出具之信函暨所附參考資料等證據資料,已詳細說明其採證認事的理由,就受判決人及其辯護人所提各項辯解,亦逐一說明其不可採信之原因。是以原確定判決乃係綜合上揭事證,斟酌各項對受判決人有利、不利之證據,始認定受判決人確有本件誣告犯行,此俱有卷內資料及原確定判決在卷足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52號全案電子卷證核閱無訛,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

(二)受判決人雖以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第一審勘驗筆錄中游玉坤提及「……雙方可能有之前的一些過節、或是誤會、或是糾紛,所有的情形在這一刻通通放下……」等語,因而誤認受判決人表示之「游兄剛才的原則是對的,我很肯定你剛才所講的原則」係同意「林秉勳代為尋找修繕廠商、進行發包作業等事項」,事實上受判決人並未同意委任證人林秉勳就建物修繕補強部分進行評估及代為尋找修繕廠商、進行發包作業等事項云云。然查,原確定判決已於其判決理由及附表內引述當時在丹堤咖啡會談錄音內容:「游玉坤:我簡單的講幾個重點,第一個,就是說針對我們這邊一樓原來有拆除的或是現在我們增建物的那個部分,有需要做一些修繕的事情,那這個部分要怎麼做,我們都不是專業的,所以要請您來幫忙做這樣的評估,我想這是第一個部分,那第二個部分,因為評估完以後,是我們要去找人家來就是發包要整修嘛,那因為你可能比較專業,所以這個部分請你也要聽您的意見,那第三個部分來講,其實是牽涉到費用分攤的問題……就是說第一個部分是,因為必須要去麻煩您再來做評估,所以就我們雙方來講,等於您需要評估的時候,我們基本上兩家都必須配合您……因為評估完後,報告或什麼這些,甚至接下來要進入發包的作業,那我想發包的部分,因為我也不是那麼懂,所以我想說在這裡的情況是不是也委由您這邊統一幫我們發包,後續監工的作業,因為您出的評估的一些東西出來以後是不是針對這個狀況,他施工是不是符合您評估的要求,我想這個部分可能也要需要您來幫忙……因為那個部分牽涉到費用的問題,所以到時候比如說那個找的廠商可能要請他出估價單,那估價單的情形必須我們雙方確認過,所以重點大概在這幾個部分的事情,那個學長這邊我講的有沒有錯?受判決人:對啊。(略)游玉坤:我現在要講的意思是說,其實對我們來講,我們是都尊重您的評估,那你覺得你可以怎麼樣評估或是您該怎麼樣做……就是委託你,那所以你認為你可以怎麼來處理,我會把這個資料再copy給您,或是傳給你,那在這樣子的範圍情況上,就是委任你的專業來幫我們忙這樣……。(略)林秉勳:覆勘要到你家去。游玉坤:對對對,就是我們雙方來講的情形假設必要的情況下,我們都可以配合啦。林秉勳:好我大概瞭解你意思,就是你現在就是要我去做這邊的事情,那我能做的我就做,不能做的我就寫我不能做,就是沒有辦法執行的理由,我會寫在上面。(略)林秉勳:我這邊跟你講一下,因為我畢竟是顧問公司,我不是室內裝修的,所以你要我做到,就是我可以做到發包的書圖,甚至規範這個是我絕對做的出來,然後發包廠商我可以幫你找。」游玉坤:你可以建議。林秉勳:那接著下來大概就是。游玉坤:就是工程的一些事,就是那個廠商他必須。林秉勳:我還是會幫你負責。游玉坤:對對對,對我們負責,但是廠商的那個。林秉勳:權責釐清他還是你們的乙方喔,他不是丙方喔。游玉坤:對對對。林秉勳:因為我不是統包喔,大概是這樣。受判決人:游兄剛才的原則是對的,我很肯定你剛才所講的原則,那麼我個人就是說要達到這個目的,我個人的淺見我有整理出來請參考一下。(略)林秉勳:我這樣事先表達,我能做什麼,我不能做什麼麼,讓你兩邊再協調,看看是不是還是由我做,還是你們要換人做這樣,可能我能力不足。(略)林秉勳:我知道我知道,我想說我既然是接受委託,兩邊的事實我大概要解釋清楚,稍安勿躁稍安勿躁。」有第一審勘驗筆錄(見第一審卷二第103頁至第108頁)及原判決附表可憑。由上揭對話內容可知,游玉坤於會面討論時先請求林秉勳就本案建物修繕補強及修繕費用分擔等部分進行評估,並詢問受判決人意見,受判決人答以:「對啊」,過程中林秉勳表示會再進行會勘,並說明廠商那邊也會負責、幫忙處理,盡力協調雙方歧異,受判決人並無反對之意,復表示「游兄剛才的原則是對的。」林秉勳接著稱:「我想說我既然是接受『委託』,兩邊的事實我大概要解釋清楚。」原確定判決因而認定受判決人當時確有委請林秉勳就本案建物修繕補強部分提出修繕計畫,且其對於游玉坤所提委由林秉勳代為尋找修繕廠商、進行發包作業等事項,亦表示原則上同意且無反對之意思。是受判決人上揭所辯無非係就原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再行爭辯,未具體指陳有何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而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規定之要件有違。

(三)綜上所述,聲請再審意旨所陳,無非係對於原確定判決依憑卷內事證綜合判斷所為之採證認事職權適法行使,徒憑己意,持相異評價,所稱之新證據,無論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之卷內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觀察,並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定之得聲請再審事由有間,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至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編雖於109年1月8日增訂第429條之2,明定「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然該條仍賦予法官確認是否為「顯無必要」之權限,如依聲請意旨,從形式上觀察,聲請顯無理由而應予駁回,當然無庸依上開規定通知到場聽取意見之必要,庶免徒然浪費有限之司法資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6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既認本件再審聲請顯無理由,依據上開說明,自無通知受判決人到場聽取意見之必要,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邱筱涵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89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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