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品蓉(原名李彥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品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品蓉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5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