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2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聖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聖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聖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亦同此意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洪聖堯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之所示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另經本院民國111年6月15日函詢受刑人表示意見,經受刑人回覆8年已經很久了請求不要再加刑度,且我非老闆,並已對共同被告卓先生提告偽證,目前偵查中;我小孩才10歲、單親、我父親63歲,均為我一人扶養,自去年假釋後一直在家務農,請求法院念在父親不能再做工,給予本人盡孝心、改過自新之機會,本人在鄉下種田,已無跟八大行業朋友接觸,出獄後都沒再連絡等語,此有本院函文、陳述意見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7頁至第99頁),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相似(其中編號2、3、4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號2為持有第二級毒品逾法定數量罪)、動機、態樣、侵害法益為毒品流布之危害、行為次數與時間間隔(販賣部分時間近接),上揭三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雖本院撤銷編號3部分改判,然量處刑度與第一審同為有期徒刑8年,是上揭曾經並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部分,當亦為量刑之內部性界限所考量,是被告所處刑度之內部性界限,總計為12年2月(即9年4月+2年10月=12年2月),然因販毒部分之重複評價較高,前定執習刑時已給與相當之折扣優惠,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因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4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4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僅生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洪聖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8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2.10.1 108.7.16 108.7.21 偵查機關案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 偵字第22366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18301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1830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 第2905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634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634號 判決日期 108.6.27 110.10.5 110.10.5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883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819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8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1.7 111.5.5 111.5.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 執字第8470號 (已執畢) 臺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2579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2579號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108.7.16 偵查機關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1830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634號 判決日期 110.10.5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8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5.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2579號